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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
  • 2025-10-08 10:14:25
  • 来源: 江门发布
  • 发布机构:台山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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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决定

(2025年10月7日江门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因病媒生物引起的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广东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贯彻依法依规、有序规范、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原则,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民参与的工作格局,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增强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科学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提升现在哪个app能买足彩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本决定所称病媒生物,是指能够将传染病病原体从人或者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如蚊、鼠、蝇、蟑螂、蚤类等。

  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决定。

  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坚持全市“一盘棋”,服从国家、省、市的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做好以下工作:

  1.统筹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充分发挥市卫生强市和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组织动员全社会参与爱国卫生运动,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相关要求,消除病媒生物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3.健全覆盖市、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预防控制网络,建立跨层级、跨部门、跨区域预防控制体系,全力做好病媒生物监测、排查、预警、防控、物资保障和科研等工作。

  4.会同本行政区域周边地区建立预防控制协作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同,共同做好病媒生物联防联控工作。

  5.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制定临时管控措施,严格落实工作报告和疫情信息发布制度。

  (二)有关部门履行部门责任,做好以下工作:

  1.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牵头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组织制定病媒生物传染病防治技术方案,建立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和监测质量控制机制,开展病媒生物传染病监测和疫情处置情况的检查、督导及风险评估工作,如实准确规范报送疫情相关数据。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对病媒生物传染病疫情进行分析和预测、预警,进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开展病媒生物种群分布、密度、抗药性监测和预防控制等工作。

  2.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清扫保洁制度,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做好市政下水道及沙井的清淤疏浚工作,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做好市政供水设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督促做好城市公园、绿地、市政道路绿化带等维护管养、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督促物流园区、粮食储备加工企业、电力油气供应企业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4.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托幼机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等落实健康教育、卫生设施改善、环境整洁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组织师生参加爱国卫生活动;对学校、幼儿园、托幼机构等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将存在的隐患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5.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督促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6.民政部门负责督促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救助管理等机构以及相关社会组织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7.自然资源、水利部门负责督促林区、河道等重点区域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8.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建筑工地、物业小区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9.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道路运输车辆、道路客货运站场、轨道交通客货运站场、营运船舶、客货运码头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加强对驾校、机动车维修、轮胎经营维修企业的监督检查,指导企业落实废旧轮胎规范储存和管理。

  10.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农田、畜禽养殖场、屠宰场等场所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11.商务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商业综合体、大型商超、酒店宾馆、会展中心等商贸企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配合做好外资企业相关人员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12.文化广电旅游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文化、体育、旅游等场所和星级酒店、民宿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1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国有企业运营场所及在建工地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1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餐饮行业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督促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农贸市场等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

  15.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各部门应当结合“三定”方案的部门职责,根据疫情期间防疫指挥部下达的工作安排,落实“管行业必须管疫情防控”的要求,与属地县(市、区)、镇(街道)及村(社区)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各部门应当依法审慎决策,坚决防止有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简单化、一刀切,尽可能减少对社会运行及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不便影响。

  (三)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疫情防控具体处置的主要组织者、执行者的主体责任,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和发动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要求,加强对辖区内重点病媒生物孳生地的巡查和处理。

  2.组织落实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及时清运病媒生物孳生地清理的垃圾杂物,实现日产日清。

  3.组织辖区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环境卫生大扫除。

  4.督促辖区内的楼顶天台、露台,空(闲)置房,政府储备地、农村留用地、集体闲置土地,建筑工地等区域的环境卫生责任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环境卫生大扫除;责任人无法确定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该区域开展环境卫生大扫除。

  5.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对辖区内的公园、绿地、园林绿化、花卉市场、工业园区、背街冷巷、废品回收站、垃圾收集点、地下车库、管网沟渠、河涌两岸、池塘周边、桥下空间和小菜园、小花园等重点区域每月至少开展两次全面的卫生清洁工作。

  6.核实辖区内的空(闲)置房情况,落实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清理垃圾杂物;对存在结构倒塌风险、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依法组织清拆清理,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

  7.落实全市病媒生物密度分级及响应工作,依法组织对造成病媒生物孳生的相关区域内的植物、容器、杂物等物品进行清理,迅速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四)村(居)民委员会发挥群众自治作用,按照爱国卫生运动的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1.依托网格化管理机制,合理配置熟悉本地情况的网格员,充分发挥网格员职能作用,主动开展上门入户排查、人员信息登记、政策宣传、信息报告、病媒生物预防和应急处置等工作,切实筑牢病媒生物防控防线。

  2.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小区等物业服务范围内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保持地下车库、楼顶天台、园林绿化、景观水体、公共泳池、垃圾房(桶)等病媒生物孳生场所整洁、干净,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和消杀作业。

  3.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动员村(居)民、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参加每月一次的环境卫生大扫除。

  4.组织村(居)民依法有序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通过制定或者修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对不配合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村(居)民采取批评教育等措施,对积极配合的给予表扬奖励;推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调整利益分配,引导村(居)民积极配合、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5.开展病媒生物传染病危害、预防控制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配合镇(街道)做好疫情监测、应急管理等工作。

  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防范和消除病媒生物以及控制其孳生场所的义务,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严格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每天对其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相关区域开展卫生清洁工作,确保无垃圾杂物堆积、无废弃容器和积水。

  2.完善防蚊、防鼠、防蝇、防蟑螂等设施,配备防蚊水、粘鼠板、卫生杀虫药物和器械等必要的病媒生物防护物品。

  3.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病媒生物密度监测,不得破坏、擅自挪动监测仪器或者以其他形式干扰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

  4.疫情期间,按照统一要求,组织人员参加卫生清洁、病媒生物孳生地清理和消杀工作;对本单位人员和往来人员开展预防控制宣传教育,并协助开展健康监测。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工作、生活、学习以及从事其他活动的个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控制病媒生物孳生:

  1.保持室内外环境卫生整洁,定期清疏下水道、沟渠等,每天清理房前屋后、室内外的垃圾杂物、积水,防止病媒生物孳生。

  2.响应政府倡导,完善防蚊、防鼠、防蝇、防蟑螂等设施,居家安装纱门纱窗,使用蚊帐、电蚊拍等病媒生物防护物品,做好个人防护。

  3.疫情期间,根据防控要求,不种养水养植物,不在楼顶天台、露台等区域种养易孳生、藏匿蚊虫的植物。

  4.不得占用楼顶天台、露台、消防通道、楼道等共有区域堆放垃圾杂物、饲养家禽家畜,及时清除积水,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

  5.疫情期间,按照统一要求,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配合开展健康监测管理、医疗救治等工作。

  病媒生物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以及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的意见,主动接受和配合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检查、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等措施,积极配合防控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四、大力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个人防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广泛关注、共同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良好氛围。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广泛发动人民群众支持、配合、参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主动开展环境卫生清理、病媒生物孳生地清除、应急消杀以及宣传引导等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学校、幼儿园、托幼机构等应当结合教育活动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政府网站等大众媒体应当安排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鼓励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人在广告设施、广告刊播介质发布有关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知识的公益广告。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华侨华人、港澳同胞以捐助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支持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五、违反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的行政机关,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在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完善防蚊、防鼠、防蝇、防蟑螂设施,及时清除积水、垃圾,密封粪池并定期清理,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三)非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城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或者饲养信鸽影响周围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医疗卫生机构、学校、住宅小区、建筑工地、集贸市场、花卉市场、公园、公共厕所、资源回收站、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场、市政管井、下水道系统等易孳生病媒生物场所和设施,未完善和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未配备相应设施设备,采取措施消除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病媒生物密度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按照《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七)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拒不接受和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的流行病学调查,或者在流行病学调查中故意隐瞒传染病病情、传染病接触史或者传染病暴发、流行地区旅行史;甲类传染病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患者或者上述人员的密切接触者拒绝接受和配合依法采取的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或者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的期限未满擅自脱离;故意传播传染病;故意编造、散布虚假传染病疫情信息以及其他妨害依法采取的传染病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的,由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违法的单位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的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八)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其后果已经或者将造成环境污染的,有权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实施代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六、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对本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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